引言
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的保障手段,是指两个及以上地方行政主体为解决跨行政区的公共事务问题共同作出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立法活动。现行经济法学科对区域协同立法研究侧重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过程中经济秩序构建[1]、区域协调发展制度与市场统一的相互关系[2],以及制度定位[3-5]、协同立法下地方立法冲突解决[6]等方面,其论证以回应经济需求、社会需求为逻辑起点,诠释“差异化发展”“均等化发展”的法理基础。但区域协同立法研究的实践样态分析主要源于科层制下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中部六省地区、东北三省地区等对象,较少对“一国两制”下非科层制与科层制结合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开展研讨。与传统区域协同立法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同立法仍需考虑社会制度差异背景下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法治手段差异,兼容不同法域间正义、效率、公平等概念分歧。由此而言,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的难题在于平衡满足各方经济体制的稳定性与连贯性需求的同时,却仍依赖地方主体调整地方经济制度来实现区域经济规则协同,以及在区域经济秩序、区域市场建设上确立一致性方向等目标。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始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加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该协定催生内地与香港、澳门在贸易领域中形成跨法域规则制定上的共识以及跨法域协同立法模式的雏形。从功能视角而言,CEPA成功证成经济协定在改善各地货物供求、市场建设等利益需求上具有正面、积极作用,凸显功能主义为先的立法逻辑在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在区域发展领域,“功能主义的法治实践”正在促进区域经济法这类“新型法律”的形成与演进[7]。法治手段对区域经济影响,亦反哺区域法制共识统一。发展是协同发展战略的首要价值,区域协同立法领域也应具有优先顺序,其应根据世界经济发展潮头为参照。现今而言,争取数字经济领域的协同发展则是区域协同发展的第一任务。伴随数字技术嵌入实体经济,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已推动政府、社会、经济结构变迁,串联形成不同领域的数据要素。数据要素的商品化与产品化,令数据要素具有其独特的使用价值,成为企业实现扩大生产以及企业资产评估的重要参考,但亦亟需依赖自由、安全兼并流通路径最大化实现数据的使用价值。面临再生产的资本需求,港澳已事实上成为数字产业吸纳资本与数据市场互通互联过程的重要一环,也显现对粤港澳大湾区内部数据要素有效流通,以及大湾区各地数据流通他国的隐性立法需求。
本文详细内容请下载:
https://www.chinaaet.com/resource/share/2000006308
作者信息:
袁达松,梁竞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

凡《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原《信息技术与网络安全》)录用的文章,如作者没有关于汇编权、翻译权、印刷权及电子版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等版权的特殊声明,即视作该文章署名作者同意将该文章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权及电子版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授予本刊,本刊有权授权本刊合作数据库、合作媒体等合作伙伴使用。同时,本刊支付的稿酬已包含上述使用的费用,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