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人工智能引领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来袭,行政行为与自动化的结合成为必然趋势。自动化行政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并展示出诸多优势。然而,随着“顶格罚款”之类裁量不当案例的出现[1],很多学者认为,行政自动化系统不能处理裁量问题。早在2007年,时任马里兰大学法学教授希特伦就曾对行政裁量自动化持否定态度,明确表示“那些明确或含蓄地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项不能被自动化”[2]。牛津大学副教授鲁本同样宣称:“算法决策通常被认为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因为在确定性系统中没有回旋的余地”[3] 。在我国,亦有部分学者持类似意见,认为“行政裁量存在封闭性的趋势”[4] 。这些担心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总体而言与事实并不相符。他们将自动化裁量置于一个狭隘的框架内考虑,忽视了现行技术的支撑能力,对行政自动化系统给出了悲观的定位,主张裁量问题是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短板,应当大幅减少其适用范围,因为行政行为中羁束行政所占比例甚少,绝大多数都是裁量行政[5]。 因而,澄清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自动化系统的可适用范围,也关系到其未来的发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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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何扬阳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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