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2022年12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可称为数据“三权分置”。其中,“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下称“数据三权”)的母项是“产权”,但“产权”是经济学概念,无法直接向法律上的“权利”概念等价转换。因此,数据“三权分置”如何得到法律表达即成为难题。
对此,理论界存在两种对立路径:一是运用民事权利理论分析“数据三权”内涵与外延,径行确认新的法律权利,即“确权主义”;二是认为确认权利不利于实现数据“三权分置”,应调动现行法中的义务性规范规制某些行为,即“行为主义”。对于确权主义与行为主义何者更利于实现数据“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理论界争鸣不断,远未达成共识。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比分析确权主义与行为主义,探寻两种理论对数据“三权分置”实现的功能发挥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数据三权”展开法理阐释与制度建构,以期助益数据“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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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曹新舒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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