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渗透,在物理空间外还产生了无限延展的虚拟空间,人们在虚拟空间中所产生的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等,成为了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对象。但在巨大的算力和无所不在的数据流面前,这种保护仍旧微不足道。某些国家的法律赋予政府机构侵入公民计算机和其他设备的权力,某些大数据企业利用信息技术的不对称性收集、分析用户数据画像,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数据漏洞实施窃取、非法转让个人数据的行为,最终导致公民的数据隐私暴露在公共互联网中。对此,国际社会正在大力强化对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并在地区、区域和国家层面形成相应的数据隐私权保护制度。
欧洲人权法院对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尤为严格。最初,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侵犯数据隐私权的案件时,采用了“不干涉原则”的人权保护机制。但在大数据侵权和大规模监视出现的挑战下,欧洲人权法院又创设了“无支配原则”的人权保护机制,并成为欧洲人权法院保护数据隐私权的新趋势。本文在阐述“不干涉原则”和“无支配原则”运作模式及差异的基础上,分析“无支配原则”的产生原因,以期为我国数据隐私权的保护机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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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管朝辉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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