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7月1日,国家数据局综合司正式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属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层级低于部门规章。《指引》制定目的是为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开展“统一、权威和有序”的数据产权登记和实现全国互认。此前,国家数据局曾就制定的登记审查规则/指南内部征求意见。此次《指引》在该指南要求基础上,重点规定了登记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其重要变化在于,对数据产权的内涵作了具体界定。笔者理解,在各方对数据产权的界定尚未形成完全共识的背景下,由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基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的规定,并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产权制度建设总体部署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指引》,可谓迈出了稳妥而关键的一步。
《指引》对激活数据流通利用市场具有重要意义,确权难一直以来都是数据市场堵点之一。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离不开数据资源的资产转化和价值释放,而明晰数据产权是数据交易共享和数据资源实现入表的重要前提。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至今,虽然没有官方统计,但根据上市公司年报等公开信息,已经有不少企业将所持有的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并计入资产负债表,各种促进数据资产入表的举措也在不断出台。但是总体上入表的企业数量和入表资产的金额仍相对有限。对此笔者认为这一现状实属正常,入表是企业数据资产管理水到渠成的结果,为入表而入表不可取。当前,很多传统企业可能连基础的数据资产管理还尚未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入表是本末倒置,徒增成本。但是笔者认为因此而否定数据资产入表显然更是短视的,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和数据资源价值的日益凸显,数据的资产属性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一直得不到确认,亦有悖于时代的发展趋势。同时对于数据资产入表后的金融化等创新利用如数据信托、数据资产融资、数据资产证券化(ABS)、数据资产入股等也有大量的案例落地,但笔者认为数据资产的金融化利用目前还存在较大困难,数据资产在流通利用中的真实价值缺乏成熟的技术手段验证,数据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被认可,数据资产的处置机制也存在障碍,数据资产评估很难真正进行。同时,数据资产确权亦存在法律上的难题,银行传统的风控体系和模型对于新类型资产的应对需要调整时间,因此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草率地大规模开展数据资产的金融化利用。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立法加速和技术的进步,通过区块链、隐私计算、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对数据资源流通交易的真实性与实际价值的验证。
2026年6月,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这是一个重要信号,一旦形成以词元(Token)为基础、可量化、可定价的可靠方案,数据资产评估将不完全再是空中阁楼,同时加上数据产权制度出台后的权属界定提效,数据资产的价值可以得到更为量化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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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江翔宇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上海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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